索引號: | 014231838/2023-01004 | 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海洋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東政辦發〔2023〕1號 | ||
成文日期: | 2023-03-20 | 發布日期: | 2023-03-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東縣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5項應急預案的通知 |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如東縣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如東縣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如東縣人防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如東縣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防控應急預案》《如東縣城市道路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5項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如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17日
如東縣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加強預防和應對影響我縣管轄海域的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能力,建立健全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響應機制,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災害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保障,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關于加強海洋自然災害防御工作的意見》《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江蘇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南通市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如東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工作原則
災害應急處置堅持“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科學高效、協調有序”的原則。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影響我縣的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處置和災情調查報送等工作。由臺風引起的海洋自然災害處置工作適用《如東縣防御臺風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
1.5 海洋災害風險
如東縣沿海常見海洋災害為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災害(相關術語參見附錄1)。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縣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海指)
縣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下設立縣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海指),負責組織領導全縣的防御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工作。
縣海指由縣政府主管領導擔任總指揮,分管海洋自然災害防御工作的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海洋局)局長任執行總指揮。
縣海指負責全縣的海洋自然災害搶險救災工作。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突發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應對法律法規,分析、研究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防范與處置工作重大問題及重要決策事項;組織指揮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負責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先期處置,必要時請求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給予支持;對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或預警信息,加強觀測監測,按規定做好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必要時提升響應級別;根據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發生、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指導相關鎮(區)做好海洋自然災害一般應對處置工作。
2.2 縣海指辦公室
縣海指辦公室設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海洋局),辦公室主任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海洋局)分管局長擔任。
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海洋自然災害防御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縣海指指示和應急工作部署;按規定提請指縣海指啟動、終止縣級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啟動后,組織縣海指成員單位和專家評估可能造成的災害損失及影響,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為縣海指決策提供支撐;組織開展海洋自然災害應急宣傳和演練;指導、協助沿海鎮(區)政府(管委會)開展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事項。
2.3 工作小組
縣海指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后勤保障組、信息發布組、應急專家組、救災核災組等工作小組,分工負責海洋自然災害應急工作。
綜合協調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務局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協調處理搶險救災相關事宜,協助縣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工作組工作。
搶險救援組由縣應急管理局、縣人武部、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縣電信公司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協調、組織搶險應急隊伍開展現場處置,保障公用網絡通信暢通,根據需要協調、調遣后續處置和增援力量。
后勤保障組由縣發展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如東供電公司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落實搶險救災資金,保障搶險救災物資,確保應急需要。
信息發布組由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應急管理局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海洋自然災害災情和搶險救災工作情況。
應急專家組由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預警、分析預測和處置防治等領域專家組成,并適當補充其他有關領域專家和技術人員。應急專家組咨詢可采取視頻會商、電話會商等多種形式進行。應急專家組負責為海洋自然災害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處置建議,為應急觀測、分析預測和防御等提供技術指導和科學評估,并開展相關技術研究。
救災核災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發展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務局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有序開展海洋自然災害核災工作,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制定救災方案。
2.4 成員單位職責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海洋局):負責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修訂和完善;組織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上報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較大以上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保障應急信息發布的一致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縣委網信辦:負責指導協調較大以上海洋自然災害網絡輿情信息工作,組織開展網絡輿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處置,跟蹤了解和掌握網絡輿情動態。
縣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參與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新聞發布工作,根據指揮部命令,及時啟動縣救災物資緊急調撥機制,下達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組織受災地區和相關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等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經信委):協調應急救災物資供應、儲備和管理,并組織調運。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督促各沿海鎮(區)做好海上作業漁船回港、灘涂從業人員返岸等避險防災工作,加強漁港設施安全情況巡查,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災害預警信息傳遞及漁業災情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縣水務局:負責水情、汛期監測工作,及時提供水文監測信息;組織實施由風暴潮引起的洪澇災害防御和排澇工作;組織搶修被損壞的海堤等水利工程。
縣民政局:負責指導鎮(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救助。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如東縣管轄海域大風等相關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預報信息。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穩定、交通疏導和交通管制工作,組織救援力量參加搶險救災。
縣財政局:負責做好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房屋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搶險應急工作,為房屋突發事件搶險應急提供支持,指導災后修復和恢復房屋重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本部門管轄受災損壞的道路搶修復工作;為搶險救災提供運輸保障。
縣衛健委:組織調度衛生技術力量,做好醫療救護,負責災區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報告人員傷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縣教育體育局:提示學校、幼兒園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根據預警信息發布學校、幼兒園停課通知,做好海洋自然災害發生時學生安全保障工作;將海洋防災減災知識列入中小學教育體系,組織學校開展有關海洋自然災害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組織電視臺、電臺播報相應預警信息。督促指導沿海旅游景點、酒店采取措施保護游客安全,組織游客安全撤離或轉移,并做好安置工作。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民兵和協調部隊、武警等根據險情需要,擔負搶險、營救群眾、轉移物資、救災及執行重大防災措施的任務。
南通如東海事處:負責向如東縣管轄海域海上船舶通報臺風等風、浪信息,督促和指導船舶安全避風,開展海上搜救工作。
縣供電公司:檢查加固電力設施和設備;負責保障防災、救災的電力供應,尤其搶險現場的電力供應。
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縣電信公司:負責及時向公眾傳送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搶修和恢復受損通信設施和線路,保障救災指揮系統和重要部門的通信暢通。
沿海各鎮(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防御與救災工作;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受災群眾轉移安置。
國家海洋局洋口港海洋環境監測站:做好如東縣所轄海域海洋自然災害預警、預報、觀測設備監控維護,提供預警情報信息和監測數據支持,協調組織海洋自然災害預警會商。
其他未列入本預案的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按照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3運行機制
3.1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1 預防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開展海平面變化影響調查、海洋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區劃等工作;各成員單位、相關鎮(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做好海洋自然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演練工作;縣各相關部門、相關鎮(區)政府(管委會)應加強海堤、避風港、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負責做好轄區內人員轉移等準備工作。
3.1.2 監測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協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監測體系的規劃和建設;國家海洋局洋口港海洋環境監測站協助負責海洋觀測設備及監控設備的布局、建設和維護;各相關鎮(區)政府、管委會協助海洋觀測設備及監控設備的選址,為設備安裝、維護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關設備保護工作。
3.1.3 預警
3.1.3.1 預警級別
根據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發展態勢,綜合預評估、分析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紅色(特別重大)、橙色(重大)、黃色(較大)、藍色(一般)四個等級的顏色標識(分級標準見附錄)。
3.1.3.2 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
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接收上級相關部門發布的海洋自然災害預警信息,通過縣海指辦公室發布。未經批準和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制作、發布海洋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海洋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海洋自然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縣海指成員單位應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軟件平臺、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短信平臺、電子顯示屏、微博、微信、有線廣播、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3.1.3.3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
根據海洋自然災害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當海洋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時效到期時,預警信息自動失效。海洋自然災害程度不符合預警條件時,根據“誰簽發,誰解除”原則,及時向社會發布解除預警信息,終止預警。
3.2 預警行動
縣海指根據上級相關部門發布的海洋自然災害預警級別,分別啟動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應急響應(見附錄2)。
海洋災害應急響應級別可根據海洋災害影響預判情況適當調整。
災 種 應急 響應級別 |
風暴潮 災害 |
近岸海浪災害 |
近海海浪災害 |
海嘯災害 |
Ⅰ級應急響應 |
紅色預警 |
紅色預警 橙色預警 |
||
Ⅱ級應急響應 |
橙色預警 |
紅色預警 |
黃色預警 |
|
Ⅲ級應急響應 |
黃色預警 |
橙色預警 |
紅色預警 |
|
Ⅳ級應急響應 |
藍色預警 |
黃色預警 |
橙色預警 |
預警響應措施:
縣公安局要加強交通秩序維護,指揮、疏導行駛車輛,必要時,依法對發生事故的交通路段實行管制。
縣民政局要做好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等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要加強對港口航運交通安全的管理。
縣農業農村局要及時通知漁船進港避險,組織海上養殖人員上岸,加強漁港堤壩的巡查。災害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縣水務局負責水利工程工情、險情的監測和報告,督促相關鎮(區)政府(管委會)加強海堤工程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縣衛健委要做好傷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南通如東海事處要加強船舶安全監管,按規定做好應急待命工作,及時開展海上搜救工作。
縣供電公司要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加強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除危險和故障。港口、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要利用各種有效設施傳播預警信號并做好應急處置協調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開展工作。
4 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總體要求
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Ⅰ、Ⅱ、Ⅲ、Ⅳ級。Ⅰ級應急響應為最高級別響應。應急響應啟動后,縣海指及時通過公文告知成員單位,并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
各成員單位、相關鎮(區)按照本預案的工作部署,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全力組織開展防御海洋災害及搶險救災工作,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按要求向縣海指報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應急響應啟動后,縣海指及成員單位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應保持24小時通訊通暢,密切關注災害發生發展動態,協調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準時參加災害預警應急會商。相關觀測、預報和減災業務單位實行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
每級應急響應行動包含低級別應急響應的所有內容。
4.2應急響應命令簽發
Ⅰ級應急響應由縣指揮部總指揮簽發啟動命令。
Ⅱ級、Ⅲ級和Ⅳ應急響應由縣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或授權副總指揮簽發。
4.3響應行動
4.3.1 Ⅳ級應急響應
(1)縣海指領導部署防御海洋災害工作,各成員單位確保各項防范措施落實到位;
(2)成員單位按照工作部署要求,定時向縣海指報告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發生、發展和處置情況等工作動態;
(3)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準備狀態,組織巡檢;若出現險情,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
(4)各應急物資保障單位進入應急準備狀態,組織巡檢;準備好救災所需生活必需品、藥品等物資和搶險專用設備、器材等;
(5)各后期保障單位進入應急準備狀態,組織巡檢,準備好應急救災所需物品、設備、器材等;
(6)公共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以及有關部門、專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應急措施。
4.3.2 Ⅲ級應急響應
(1)縣海指領導現場指導防御海洋災害工作,各成員單位相關領導到崗指揮,確保各項防范措施落實到位。
(2)成員單位加強值班,按照工作部署要求,定時向縣海指報告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發生、發展和處置情況等工作動態。
(3)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準備狀態,組織巡檢;若出現險情,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
(4)各應急物資保障單位進入應急準備狀態,組織巡檢;準備好救災所需生活必需品、藥品等物資和搶險專用設備、器材等;
(5)各后期保障單位進入應急準備狀態,組織巡檢,準備好應急救災所需物品、設備、器材等;
(6)公共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以及有關部門、專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應急措施。
4.3.3 Ⅱ級應急響應
(1)縣海指領導現場指導防御海洋災害工作,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到崗指揮,確保各項防范措施落實到位。
(2)成員單位加強值班,按照工作部署要求,定時向縣海指報告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發生、發展和處置情況等工作動態。
(3)縣海指派出工作指導組、專家技術組等應急處置工作組赴一線檢查指導防御工作。
(4)沿海相關地區和單位根據要求,通知相關單位停產、停業、停課和封閉交通道路等強制措施。
(5)全縣各級搶險隊伍進入應急作戰狀態,全力組織排險,按照預定方案開放緊急避難所,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做好受災群眾的就地安置,保證必需的生活設施和食品供應;
(6)各監測預報單位全程跟蹤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發展、變化情況,做好實時監測、滾動預報;
(7)各應急物資保障單位緊急調撥和配送救災所需生活必需品、藥品等物資和搶險專用設備、器材;
(8)各后期保障單位做好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維護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
(9)公共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以及有關部門、專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應急措施。
4.3.4 Ⅰ級應急響應
(1)縣海指領導現場指導防御海洋災害工作,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到崗指揮,確保各項防范措施落實到位。
(2)成員單位加強值班,按照工作部署要求,每2小時向縣海指報告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發生、發展和處置情況等工作動態。
(3)縣海指派出工作指導組、專家技術組等應急處置工作組赴一線檢查指導防御工作。
(4)沿海相關地區和單位根據要求,通知相關單位停產、停業、停課和封閉交通道路等強制措施。
(5)全縣各級搶險隊伍進入應急作戰狀態,全力組織排險,按照預定方案開放緊急避難所,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做好受災群眾的就地安置,保證必需的生活設施和食品供應;
(6)各監測預報單位全程跟蹤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發展、變化情況,做好實時監測、滾動預報;
(7)各應急物資保障單位緊急調撥和配送救災所需生活必需品、藥品等物資和搶險專用設備、器材;
(8)各后期保障單位做好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維護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
(9)公共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以及有關部門、專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應急措施;
(10)出現處理不了的問題,應立即向上級請求支援。
4.4 搶險救災
縣海指及各成員單位可根據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動員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和調動車輛、物資、人員等。
縣民政局、紅十字會等部門和社會公益性團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救助和開展捐贈活動。
鼓勵保險機構擴大海洋自然災害保險覆蓋面和服務范圍,鼓勵相關群體和個人購買保險,增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抵御災害和事故的能力。災害發生后,保險機構要及時進行損失評估、賠付。
4.5 信息報告與發布
4.5.1 信息報告
海洋自然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后,縣有關部門、相關鎮(區)政府(管委會),各村(社區)需按照國家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相關信息,并及時續報災害處置等有關情況,報告要簡明扼要、迅速準確。
發生較大以上級別海洋自然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后,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在限定時間內向縣委、縣政府及縣海指報告災害情況。
4.5.2 信息發布
縣政府、縣海指要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向社會發布基本情況。發布內容主要包括風暴潮、海浪、海嘯等災害種類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
4.6 響應結束
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縣海指辦公室組織研究確認相關危害因素消除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提出建議,報縣海指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通知由相應級別的響應啟動命令簽發人簽發。
4.7 善后處置
縣海指及成員單位要在縣海指統一指揮和具體指導下,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
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處置結束后,縣政府及有關單位要按規定和相關預案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迅速做好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對應急處置中的傷亡人員、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依法依規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4.8 通信與信息保障
4.8.1縣海指應協調縣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4.8.2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微信、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4.9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4.9.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出現險情時,由相關責任人按預案負責組織實施,工程技術人員赴現場技術指導。
(2)縣海指和防災工程管理單位以及有防御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任務的其他單位,應儲備充足的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搶險、救生救災所需的機械、設備、物資、器材等,以滿足搶險急需。
4.9.2 應急隊伍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御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義務。
(2)應急處置隊伍包括依托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海洋局)組建的專業應急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監測隊伍,依托農業農村局執法船組建的救援船隊,依托海事部門組建的海上搜救隊伍,依托公安、應急管理部門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縣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志愿者隊伍等。
(3)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序:縣政府或縣海指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由縣人武部門提出申請,由人武部門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4.9.3 供電保障
縣供電公司主要負責災害來臨時的電力供應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4.9.4 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搶險人員、物資運輸;負責用于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公安部門負責保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車輛暢通。
4.9.5 醫療保障
衛健部門應全力保障醫療救護工作的順利進行,并采取綜合措施,防止大災之后出現大疫。各級衛健、畜牧等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免疫和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4.9.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搶險救災時的戒嚴、管控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4.9.7 物資保障
縣海指、重點工程管理單位以及有防御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任務的其他單位應按規范儲備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搶險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
4.9.8 資金保障
縣財政應當保障海洋自然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經費需要。
4.9.9 社會動員保障
縣海指應根據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搶險救災工作??h海指的組成部門,在嚴重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政府應加強對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4.9.10 技術保障
針對我縣海洋自然災害風險特點,鼓勵和支持有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學術團體和個人,開展海洋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與方法研究,做好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4.9.11 轉移安置保障
相關鎮(區)負責實施本區域內的人員轉移工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人員轉移工作,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能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到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
5 監督管理
5.1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利用新聞媒體、網站、報刊、舉辦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應急知識的科普宣傳、培訓和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2 應急培訓
預案發布后,縣海指要對相關指揮員、應急救援隊伍進行預案解讀培訓,使其熟悉應急職責、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切實提高應急聯動處置能力。
5.3 應急演練
縣海指負責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劃,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演練原則上每兩年不少于一次。海洋自然災害易發地、鎮(區)、企事業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責組織開展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演練??h海指要加強對各成員單位海洋自然災害演練工作的檢查和指導,并積極配合國家、省、市級部門組織開展的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5.4 工作責任
縣海指負責對本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應急處置工作推諉扯皮、不作為,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中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以及應急準備中對責任應盡未盡并造成嚴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5.5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海洋局)牽頭組織編制和解釋,并根據形勢發展變化需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沿海各鎮(區)政府(管委會)可參照本預案,組織制訂或修訂本行政管轄區域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5.6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