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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如東縣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2年02月17日 - 2022年03月17日

      • 征集單位:

        如東縣海上風電產業發展指揮部辦公室

      關于征求《如東縣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如東縣海上風電場運維安全管理,保障海上風電運維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我們制定了《如東縣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聯系電話:湯建榮 18012267890   郗林 15365525168

      2.電子郵箱:rdfgnyk@163.com

      3.通信地址:如東縣城中街道富春江路1號20224室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3月17日。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如東縣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如東縣海上風電產業發展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2月17日

      如東縣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如東縣海上風電場運維安全管理,保障海上風電運維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或參與如東縣海上風電場運維作業的風電業主單位、運維單位、運維船舶及其公司、登乘碼頭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涉及海上風電運維的各有關單位、行業監管部門、屬地鎮(區、街道)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 運維船舶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自有或所管的運維船舶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風電場業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風電場運維作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籌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支持運維船舶聯盟或協會管理。日常工作由縣海上安全聯合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落實。

      第六條 發改、交通運輸、海事、市場監管、海警、公安(海防)等部門依法對海上風電運維船舶及其公司和風電場業主單位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人員管理

      第七條 風電場業主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對出海人員按照船員、海上風電作業人員和臨時性出海人員進行分類和管理。

      第八條 風電場業主單位應當建立出海人員登記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登記出海人員數量、姓名、出海時間、返回時間等信息,相關記錄備查。

      第九條 船員應當持有符合要求的適任證書,熟悉船舶相關設備使用和各類應急操作,掌握如東海上通航環境以及氣象海況變化情況。

      第十條 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應當參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并取得相關培訓證明,出海前接受安全教育,確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識,熟悉作業區域的氣象海況、工況條件和安全要求等。

      第十一條 臨時性出海人員應當進行出海前安全教育,須通過閱讀資料、觀看視頻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識。

      第十二條 所有出海人員出海前必須檢查和佩帶好相關的救護、照明、通訊等個人防護用品,鼓勵佩帶具有定位和報警功能的電子設備。

      第三章船舶管理

      第十三條 運維船舶應持有有效船舶證書和文書,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配備相應的救生、消防、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設施設備,并確保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第十四條 運維船舶應經船舶檢驗和登記,取得相應證書,并在其證書載明的航區內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五條 運維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船用燃油,注冊使用船E行,按規定做好污油(水)、生活污水及船舶垃圾的收集與處置,并做好文書記錄。

      第十六條 運維船舶應配備自動識別系統(AIS)并保持正常開啟,配齊必要的航海圖書資料,按規定顯示號燈號型,并保持甚高頻(VHF)值守。

      第十七條 運維船舶應當在開航前做好安全自查,對于在固定航線航行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一日內應至少自查一次;對超過2小時的,每個航次前應進行自查,并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 運維船舶應當做好人員登乘保護設施設置,以保證人員登離安全。嚴禁超乘客定額載客、超抗風等級或超能見度標準航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夜間載運人員出海的,應當滿足法定夜間航行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 運維船舶不得攜帶漁網、漁具等與風電運維無關的工具,不得從事捕撈、垂釣、旅游觀光等與風電運維無關的作業活動。 

      第二十條 下列船舶不得參與海上風電場運維作業:

      (一)內河船舶;

      (二)漁船或漁業輔助船;

      (三)其他不符合法定安全標準的船舶或無法滿足安全需求的船舶。

      第四章公司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運維船舶實行公司化管理。條件成熟的相關鎮(區、街道)應倡導鼓勵組建聯盟或成立協會為運維船舶公司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運維船舶公司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運維船舶公司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或水路運輸服務許可,運維船舶應取得船舶營運證;

      (三)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包括經營區域和業務種類;

      (四)有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的場所、??看a頭和設施;

      (五)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船舶和船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七)配備一名專職或兩名兼職船舶安全管理人員;

      (八)參加船舶和船員意外傷害保險,持有有效的保險證明文件;

      (九)出海船舶戶口簿和船民證已通過公安海防部門備案;

      (十)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運維船舶公司應運用船籍港智能監控服務系統,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自有或所管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制定船舶失控、船舶擱淺、人員落水等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不斷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運維船舶公司應按規定開展船舶進出港和日動態報告,加強對自有或所管船舶的自查自糾和常態化檢查,及時跟蹤船舶檢驗、持證和船舶狀況,保持船舶證書、文書隨時處于最新有效,確保船舶適航。

      第二十五條 運維船舶公司應配齊符合要求的船員,組織參加運維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加強船員日常管理,不斷提升船員實際操作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章綜合管理

      第二十六條 風電場業主單位應當制定運維船舶準入要求,優先選擇管理規范的運維船舶公司,建立選船準入、船舶調度、動態報告、航次檢查、應急演練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 風電場業主單位應及時將運維船舶和人員出海計劃錄入海上風電企業自主監控平臺,通報登乘碼頭管理單位,并通過運用自主監控平臺,加強對運維船舶動態的管控、預警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八條 風電場業主單位應當明確運維船舶避風水域、人員登乘碼頭,合理確定船舶進出風電場的固定航線,安排運維船舶在指定碼頭上下人員和物資,參照固定航線航行于登乘碼頭與風電場。

      第二十九條 風機廠家等運維單位租用和自有的運維船舶應滿足風電場業主單位準入要求,服從業主單位的統一管理。涉及租用的,運維單位應租用業主單位指定或認可的船舶。

      第三十條 風機廠家等運維單位應主動及時將船舶證書、船員證書等資料報送風電場業主單位,出海前將航次計劃、作業方案、出海人員等信息報業主單位核驗,作業前后還應報業主單位核實登記,嚴格落實兩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登乘碼頭管理單位應落實船舶靠離泊、人員上下所必需的安全設施,配置必要的指示標志、船岸通訊和船舶助航、消防、救生等設施,建立船舶靠離泊、人員登乘上下、出海前安全教育等管理制度,落實防船舶碰撞、防人員落水、疫情防控等安全措施,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

      第三十二條 登乘碼頭管理單位應建設登乘碼頭及附近水域視頻監控系統,建立人員上下電子信息系統,配備出海人員宣教室。視頻監控系統和電子信息系統,應按照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向其傳輸,并根據需要接入風電場業主單位。

      第三十三條 登乘碼頭管理單位應及時核驗出海船舶和人員信息,對不在出海計劃內、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不落實出海前安全措施的船舶、人員進行管控。

      第三十四條 運維船舶遇有臺風、寒潮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妥善安排出海計劃,并嚴格按照《江蘇沿海海域防抗臺風船舶撤離方案》和相關主管機關發布的指令,提前撤離進港避風,落實應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條 運維船舶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組織自救,全力搶救遇險人員,同時迅速將險情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位置、受損情況和救助需求向縣水上搜救中心、風電場業主單位和運維船舶公司報告。

      第三十六條 接到船舶事故報告后,各有關方應按應急預案迅速組織實施水上救助。事故現場的其他船舶接到遇險求救時,應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縣發改委牽頭負責風電場業主單位對運維船舶、人員日常管理和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運維船舶公司的行業管理,具體負責港口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運證的頒發。

      南通如東海事處負責運維船舶和人員登乘的監督管理以及運維船舶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管。

      縣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運維船舶公司、風電場業主單位的信用管理,負責運維船舶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業務指導。

      南通海警局如東工作站負責打擊運維船舶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

      縣公安局(海防大隊)負責運維船舶戶口簿和船民證備案,做好登乘碼頭區域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條 相關鎮(區、街道)具體履行以下屬地管理工作職責:

      涉及運維船舶公司的鎮(區、街道)應當督促注冊在本轄區內的運維船舶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督促健全安全組織機構,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涉及海上風電場的鎮(區、街道)應當加強宣傳,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促落實風電運維作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從事本風電場的運維單位、船舶和人員的統一管理。

      涉及登乘碼頭的鎮(區、街道)應當統籌風電運維登乘碼頭的建設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出海安全教育、出海安全檢查、登乘安全措施、疫情防控要求等,確保做到集中、規范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海上安全聯合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聯合檢查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和鎮(區、街道)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運維船舶及其公司和風電場業主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和鎮(區、街道)應當參加聯合安全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鎮(區、街道)在聯合檢查或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影響船舶安全、通航安全、作業安全和危及周圍人命和財產安全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航行、作業。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鎮(區、街道)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對風電場業主單位、運維船舶公司實施積分制等信用管理,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措施,并適時給予公布,對失信單位及時向社會發布安全風險提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運維船舶是指從事海上風電場運維作業,用于載運運維人員、運維工具、運維備件等作業的船舶,船舶種類不限于交通船、工程船(錨艇)等。

      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是指在風電運維期提供一般性服務的長期勞務人員以及提供技術服務的工作人員。

      臨時性出海人員是指不從屬于船員、海上風電作業人員,因特殊需要或者特定任務,臨時性出海的技術、管理、服務等人員。同一人員十二個月內同一風電場累計出海天數超過4天,或出海次數超過2次,按照海上風電作業人員管理。

      運維船舶公司是指承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運維船舶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第四十四條 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運維船舶,還應遵守客船等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征求稿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在“雙碳”目標與新型電力系統構建的雙重背景下,風電產業駛入倍速發展快車道?!笆濉币巹澋娜鐤|縣海上風電已于2021年底建成并網,全面開啟了為期25年的海上風電營運期。據統計,從事如東海上風電運維的船舶近100艘,涉及運維船舶公司近40家、多個鎮(區、街道)。為進一步強調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從早盡早規范海上風電運維活動,加強運維船舶和運維公司管理,明晰各有關部門、屬地政府職責,在全國率先探索海上風電運維管理模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本規定。二、主要內容:《如東縣海上風電運維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共分七章四十四條,對人員管理、船舶管理、公司管理、綜合管理、監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1.人員管理:明確出海人員的分類及其對應出海的資格條件,包括教育、培訓、熟悉海域環境等,對出海人員需佩戴的裝備業進行了明確。2.船舶管理:明確了運維船舶應持有的證書、配備的設施設備、日常管理要求、出海限制性條件,運維船舶不得從事的作業行為、不能從事風電運維的船舶情況等。3.公司管理:要求運維船舶必須實行公司化管理,明確了運維船舶公司的基本條件,從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強船舶日常自查檢查、加強船員培訓投入等方面明確了運維船舶公司應履行的職責。4.綜合管理:明確了風電業主單位的統一管理,運維船舶實行“定船、定人、定登乘碼頭、定固定航行”要求,以及運維單位、登乘碼頭管理單位的職責和管理要求。同時,對運維船舶應急防風、發生險情事故后的處置流程也進行了明確。5.監督管理:明晰了有關部門(發改委、交通運輸局、海事處、市場監管局、海警局、公安海防)的職責、涉及運維船舶公司、風電場、登乘碼頭的鎮(區、街道)的職責。明確了日常工作由縣海上安全聯合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實施,各有關部門和鎮(區、街道)按職責開展檢查和聯合檢查,對不合規行為進行相應的懲處,并納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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